今日與各位讀者分享一起因收取換表費被行政處罰的典型案例,四川某燃氣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因價格違法行為被累計罰沒超40萬元。
本案當事人在2017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間,共計為357戶用戶更換天然氣表,收取換表費212603元。執法部門認定其違反了《四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和《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責令退款通知書》責令該公司將換表費212603元退還給消費者,同年10月10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19萬元。
然而本案當事人在被執法部門依法處罰并三次責令退款后至今仍未進行退款,執法部門于今年再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沒收尚未退還給消費者的違法所得212603元。
以本案為鑒,燃氣企業在涉嫌存在價格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根據法律規定以及行政處罰的決定履行相關義務,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編者按系本公眾號原創,轉載請注明文字出自公眾號“天然氣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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